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豫建建[2004]67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河南省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8日开始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 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时,除按《暂行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向登记备案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未出具该证明、证件的,不予登记备案。
二、 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进豫登记备案证》,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管理网络图(注明:人员姓名及职责)以及由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发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书。
三、 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必须服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参与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评价或年检,对不参与安全生产评价或年检的企业,负责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其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